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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2025-08-22 17:28:50
偵查案號106,偵,27767 偵結日期 107-07-24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條碼 14107127255裁判案號 107,侵訴,109裁判日期108-04-0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7767號
                  106年度偵字第27496號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聘僱
    菲律賓籍代號3469-B106158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
    下簡稱A女)擔任看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6年10
    月2日凌晨0時許,在其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3段(地址詳卷
    )住處客廳,利用2人獨處之際,乘女女不及防備之際,將
    A女拉坐至其大腿上,A女抗拒,並頭口拒絕,馬上站立起來
    並欲離開,又遭甲男自後再度拉回並雙手用力環抱A女,使
    A女坐在其大腿上,違反A女意願,伸手撫摸A女腰部,後因
    A女出聲大叫,始罷手讓A女回房間休息。
二、甲男於105年12月間收取立揚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仲介交
    付之A女所有之護照、居留證、健保卡後,僅將居留證、健
    保卡交付A女自行保管,經A女同意而保管A女所有之菲籍護
    照1本,嗣於106年10月3日,因A女告知甲男同居人上開甲男
    強制猥褻之作為,甲男知悉後,欲毆打A女,A女隨即逃離甲
    男住處並尋求庇護,A女106年10月16日即以郵局存證信函向
    甲男索討護照,甲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易持有為
    所有之犯意,否認持有A女護照,並拒絕返還。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甲男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①當天凌晨係A女主動到伊坐的辦公椅,坐在伊旁邊,伊推開
    她,差點跌倒,後來伊很兇叫她去休息,她才去休息。翌日
    因A女向伊同居人說伊要強姦她,伊同居人跟伊說這件事,
    伊跟同居人發生爭吵,A女當天就跑掉了等語。
  ②伊有從仲介處取得A女護照,但於105年12月20日交還給A女
    等語。
 2、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3、告訴人繪製現場平面圖1紙、被告提供匯款紀錄1份、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表1份。
 4、存證信函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刑法第335條第
    1項侵占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佳  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所犯法條: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