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偵查案號 | 113,偵,11039 | 偵結日期 | 113-07-16 | 案由 | 傷害 |
| 條碼 | 14113138778 | 裁判案號 | 113,桃簡,2086 | 裁判日期 | 114-01-17 |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 被告王人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1、被告王人賢為武陵派出所之巡佐。 2、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電擊槍、鐵製印台及警棍等,毆打告訴人,及命告訴人下跪及褪下長褲之事實。 |
2 | 被告鄭廷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述 | 1、被告鄭廷祥為武陵派出所之警員。 2、坦承有徒手拍打告訴人頭部及持警棍戳擊告訴人之事實。 3、證明被告王人賢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電擊槍、鐵製印台及警棍等,毆打告訴人,及命令告訴人下跪之事實。 |
3 | 告訴人黃○崴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訴 | 1、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診斷證明書所記載之傷勢,除大腿挫傷部分為自己造成,其餘均為被告2人所為之事實。 3、坦承有撥打電話謊報虛構自己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及謊報其他刑案,且於被告員警等人調查擄人勒贖案件過程中,仍給予員警錯誤資訊之事實。 |
4 | 證人李鴻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1、證明有於上開時、地聽聞使用電擊槍電擊之聲響之事實。 2、證明被告王人賢有於上開時、地命告訴人下跪之事實。 |
5 | 證人即告訴人黃○崴之父黃○強於偵查中之證述、黃○崴與黃○強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武陵派出所與黃○強通話之錄音譯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 | 1、證明員警接獲報案後,有向告訴人之父詢問告訴人之下落,告訴人亦有向其父親謊稱有涉犯擄人勒贖案件之事實。 2、證明有陪同告訴人前往驗傷、洽談調解事宜,後來才知悉告訴人有刻意謊報自己涉案以及誤導員警辦案之情,無欲對被告員警等人追究之事實。 |
6 |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 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傷勢照片8張 | 證明告訴人經診斷受有胸部挫傷、頭皮鈍傷、上臂擦傷、上臂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
7 |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 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 | 1、證明被告王人賢、鄭廷祥有為附表一、二所示之傷害行為之事實。 2、證明被告王人賢有命告訴人脫下長褲及下跪等強制行為之事實。 |
項次 | 日期(113年2月18日) 時間(錄影畫面時間) | 地點 | 傷害方式 | 次數 | 身體部位 |
|---|---|---|---|---|---|
1 | 21時59分38秒至21時59分52秒 | 報案區 | 持電擊槍電擊 | 4次 | 右手臂2次、前胸2次 |
2 | 22時0分29秒至22時1分2秒 | 吸煙區 | 持電擊槍電擊 | 3次 | 左肩、右大腿、右臂各1次 |
3 | 22時44分6秒至22時44分13秒 | 偵訊室 | 持鐵製印台敲擊 | 2次 | 頭部 |
4 | 22時44分35秒至22時44分36秒 | 持警棍毆打 | 2次 | 左手臂 | |
5 | 22時44分52秒至22時48分14秒 | 持電擊槍電擊 | 約20次 | 右手臂、右大腿、腹部、左手臂、右小腿及身體等處 |
項次 | 日期(113年2月18日) 時間(錄影畫面時間) | 地點 | 傷害方式 | 次數 | 身體部位 |
|---|---|---|---|---|---|
1 | 22時44分1秒至22時44分4秒 | 偵訊室 | 徒手 | 2次 | 頭部 |
2 | 22時44分54秒 | 持警棍戳 | 1次 | 胸腹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