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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2025-08-26 03:37:13
偵查案號111,偵,7249 偵結日期 111-11-17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條碼 15111117879裁判案號 112,訴,30裁判日期112-04-28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
  被   告 李思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思諺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下稱竹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時,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有特定目的,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4分、同日晚間10時26分、同日晚間10時27分、同日晚間10時28分許,在新竹縣○○○○○街00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內,以其個人帳號登入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在用途欄輸入「偵辦刑事案件」,查詢條件欄輸入李𠎐婷之身分證字號,無故查詢李𠎐婷之個人資料(詳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李𠎐婷,及內政部警政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李𠎐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李思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思諺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竹北分局偵查隊辦公室,使用電腦登入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填載不實查詢事由,查得如附表所示之個人資料;惟辯稱:伊於110年2月3日,因見到臉書上「李政倫」貼文疑似影射其之前與告訴人李𠎐婷發生糾紛,故想查詢「李政倫」與告訴人是否是夫妻關係,且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
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2至3頁
、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卷第24至25頁

2
告訴人李𠎐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1、告訴人之前係被告女朋友,前於109年12月7日在苗栗縣頭份市發生衝突,互相提出刑事訴訟,告訴人懷疑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蒐集其個人資料因而知悉其行蹤,導致日後接送小孩不時更換地點,出門時害怕遭受攻擊。
2、告訴人與被告間109年12月7日發生之衝突已和解,但就本案並無和解。    
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4至5頁、
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卷第122頁
3
(1)竹北分局內部稽核所得之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
(2)被告李思諺所使用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帳號之查詢查詢結果畫面
被告李思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登入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填載不實查詢事由,查得如附表所示之個人資料之事實。
(1)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6至7頁
(2)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
4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6號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書、111年度附民字第55號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7日在苗栗縣頭份市發生衝突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226號對被告提起公訴後,繫屬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號案件,雙方嗣於111年6月23日達成調解,惟調解內容並無包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22至24頁、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卷第111-114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41條處罰,又被告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蒐集告訴人資料,請依同法第44條加重其刑。被告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蒐集告訴人個人資料、輸入不實用途,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輸入時間
用途
查詢欄位
蒐集之個人資料內容
1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4分
偵辦刑事案件
人員基本資料
李蒨婷之姓名、性別、護照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現住地、電話、配偶
2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6分
偵辦刑事案件
3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7分
偵辦刑事案件
親友網脈
李蒨婷之親友姓名包含李蒨婷之父、母、子、兄、弟、夫、兄嫂、公公、婆婆
4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8分
偵辦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