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時間:2025-08-18 19:03:44偵查案號 | 112,偵,14385 |
偵結日期 |
112-09-23 | 案由 | 妨害名譽 |
條碼 |
21112146274 | 裁判案號 |
112,易,2848 | 裁判日期 | 112-12-05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385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子恆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23時2分許,在臺中市某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Dcard」網站,在「閒聊版」上以暱稱「修平科技大學」,發表標題為「#複製文 致台大電機系教授李致毅」,內容為「你性侵系上女同學,現在卻那邊想息事寧人。要求對方於之前在校版發布假文章,表示是對方為加害者,而你是受害者,請問你到底在打甚麼如意算盤?好,我就把你的名字、肖像公布唷,看你還要不要臉」、「有時間那邊申訴不如趕快去自首不是比較好?請你可以趕快不要拖時間快去自首嗎?你會希望你的親屬、朋友如何看待你,還是你覺得你會一直活在教授這個保護層底下?做了多少骯髒事都可以隻手遮天?」等內容之文章,不實指摘國立臺灣大學電機系及電子工程學研究所教授李致毅性侵女學生,且要求女學生發布假文章,足以貶損李致毅之名譽。
二、案經李致毅委由林瑞陽律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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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在「Dcard」網站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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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Dcard」網站發表上開文章之網頁列印資料、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0日狄卡字第000000000號函各1份 |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間在「Dcard」網站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01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1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99號、第130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154號處分書各1份 | 佐證告訴人並無性侵系上女同學,被告發表之上開文章內容不實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趙 維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