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起訴書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依照法律規定的格式,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而向法院請求審判的法律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
107年度偵字第28022號
107年度偵字第28023號
107年度偵字第28156號
107年度偵字第34297號
選任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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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超
律師
律師
律師又稱在野法曹,指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提供法律專業知識,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及處理法律相關事務的專業人士。因此,律師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基於這樣的使命,律師應本於自律自治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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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業經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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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
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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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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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仕傑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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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方詠涵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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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警員,蔡緯辰原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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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警員(業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調派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魏利達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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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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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警員,賴逸家原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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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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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於107年10月18日調派三峽分局警備隊),賴韻嵐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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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下稱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警員(育嬰假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等均為依
法令
法令
指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條例、通則或行政機關制定之法規命令、自治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制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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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仕傑、方詠涵、蔡緯辰、魏利達、賴逸家、賴韻嵐等6人,均明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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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之1規定:「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官
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及二百三十條,下列人員為司法警察官: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四、警察官長。五、憲兵隊官長、士官。六、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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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調查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有相當事證被警察機關懷疑為犯罪之人。例如刑案現場持有兇刀之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及起訴前稱之,經檢察官偵查或起訴後稱為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犯罪情形及蒐集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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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必要,得使用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有相當事證被警察機關懷疑為犯罪之人。例如刑案現場持有兇刀之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及起訴前稱之,經檢察官偵查或起訴後稱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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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場詢問。經
合法通知
合法通知
通常是指法院對於當事人、關係人的通知,如果通知的對象、時間、地點、格式等等,都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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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前項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由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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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警察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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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冊第100條規定:「警察為調查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有相當事證被警察機關懷疑為犯罪之人。例如刑案現場持有兇刀之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及起訴前稱之,經檢察官偵查或起訴後稱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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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形及蒐集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得使用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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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前項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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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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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有相當事證被警察機關懷疑為犯罪之人。例如刑案現場持有兇刀之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及起訴前稱之,經檢察官偵查或起訴後稱為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101條規定:「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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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製作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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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如該手冊附件四),交
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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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蓋
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章或
按
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指印…。如未獲會晤本人或其同居人或
受僱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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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將文書寄存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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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亦明知內政部警政署為打擊詐騙集團,於107年3月19日至同月22日針對提款
車手
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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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的「第2次全國同步
查緝
查緝
查緝,即搜查追捕;搜查犯罪活動,並追捕犯罪嫌疑人;主要多用於犯罪偵查機關追查走私、毒品、私煙、私酒、人口販賣、洗錢、逃稅等具有持續性、隱密性、組織性等性質,且涉及經濟犯罪活動的行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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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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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
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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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行動」(下稱「斬手專案」)專案
期間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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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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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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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款
車手
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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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升績效功獎,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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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斬手專案之績效表現與專案獎勵金,而為下列之行為:
(一)林仕傑基於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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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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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犯意,於107年2月27日,明知未依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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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由海山分局分局長簽章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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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海山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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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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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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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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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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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被通知人趙家駿君,業經本分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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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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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居(住)所未遇台端,亦無可代收之人,現將
渠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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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暫存於海山派出所,請於107年3月7日前,
攜帶
攜帶
「攜帶」,指提拿佩帶的行為。例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就是處罰當事人提拿佩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物品,進行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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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分證前來洽領,逾時
旋
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將該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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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還原通知單位,特此通知」等不實事項,並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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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圓戳章印文,前往趙家駿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之住處信箱前,張貼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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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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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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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存證,返回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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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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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載「未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僱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已將文書寄存於海山派出所,並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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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兩份,一份粘貼於
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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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n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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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照相取證】」等不實事項,再於107年3月18日,將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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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委請不知情之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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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警員吳君偉製作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報告及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簽稿,由林仕傑於同年月19日,持該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向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陳詩詩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足生損害於海山分局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公信力,並使本署檢察官陳詩詩誤認海山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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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而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由。
惟
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該檢察官另認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6條第3款之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由,而於本署未分他、偵案之情況下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林仕傑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持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同日13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同日18時45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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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由本署內勤檢察官於同日21時16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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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諭知
諭知
法官開庭時當庭將某一決定內容告訴在庭之人的意思。如開庭時,法官告訴在庭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
解釋一: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能住居於現住所或指定之相當居所,以代替羈押之方法。 解釋二: 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限制在住所不得遷移,另外,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也是限制住居方法之一,「限制出境」是要求被告應居住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出國,「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但仍屬「限制住居」的處分。\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請回),
而非
而非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單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故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與林仕傑之公務登載不實、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行為尚無充分之因果關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亦未因而產生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結果(趙家駿涉犯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等罪嫌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二)方詠涵、蔡緯辰基於共同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妨害自由之
犯意聯絡
犯意聯絡
共犯對於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有相互的認識或決意。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由方詠涵於107年3月8日,向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吳軍甫取得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於同年月7日簽請海山分局製發、被通知人呂澔平、應到時日同年月9日13時00分之海山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1次)」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方詠涵、蔡緯辰於同年月15日18時至22時許間,前往呂澔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在「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1次)」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上登載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間「107年3月1日20時30分」之不實事項,張貼於上址信箱上拍照存證,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將「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1次)」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持至超商複印後,由蔡緯辰塗改為「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2次)」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並登載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間「107年3月7日20時00分」之不實事項,再行拍照存證,返回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照片以電腦軟體編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時,在時間欄位,登載「107年3月1日」、「107年3月7日」等不實事項,並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登載「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時日107年3月1日20午30時(意指20時30分)」、「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時日107年3月7日20午10時(意指20時10分)」、「未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僱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已將文書寄存於文聖派出所,並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兩份,一份粘貼於
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住居所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n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照相取證】」等不實事項,再於同年月16日,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文件委請不知情之海山分局警員李建翰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由蔡緯辰持向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楊凱真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足生損害於海山分局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公信力,並使本署檢察官楊凱真誤認海山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呂澔平,同意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嗣
嗣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方詠涵、蔡緯辰明知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違法情事,
猶
猶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持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實質違法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同年月19日6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呂澔平,
非
非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法剝奪呂澔平之行動自由,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同日21時55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內勤檢察官於同日23時35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
諭知
諭知
法官開庭時當庭將某一決定內容告訴在庭之人的意思。如開庭時,法官告訴在庭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交保新臺幣1萬元,因覓保無著,改以
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
解釋一: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能住居於現住所或指定之相當居所,以代替羈押之方法。 解釋二: 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限制在住所不得遷移,另外,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也是限制住居方法之一,「限制出境」是要求被告應居住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出國,「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但仍屬「限制住居」的處分。\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請回(呂澔平涉犯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等罪嫌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三)魏利達基於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妨害自由之犯意,於107年3月12日,明知未依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規定由海山分局分局長簽章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海山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竟
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在「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登載「
茲
茲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有應行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台端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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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件,於
按
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因無人收受,經依法規定,就近寄存於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請從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影響個
人權
人權
理解上有多元性,沒有一致的定義。概略來說,是指身為人應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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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此致詹士軒先生」等不實事項,並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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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職章,前往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0樓信箱前,張貼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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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存證,
復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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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海山分局,製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登載「未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僱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已將文書寄存於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並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兩份,一份粘貼於
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住居所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n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照相取證】」等不事實項,
復於
復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同年月19日,製作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報告及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持向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曾開源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足生損害於海山分局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公信力,並使本署檢察官曾開源誤認海山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詹士軒,同意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魏利達明知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違法情事,
猶
猶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持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實質違法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0樓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詹士軒,不法剝奪詹士軒之行動自由,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同日22時02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檢察官曾開源於107 年3月20日14時31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請回(詹士軒涉犯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等罪嫌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四)賴逸家前於107年2月27日簽請三峽分局製發、被通知人蔡裕帛、應到時日同年3月3日20時00分之三峽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同年3月8日始前往蔡裕帛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0樓之住處信箱前,張貼「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拍照存證,通知蔡裕帛於「107年3月3日20時00分」到案此等不可能之事項。
復於
復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7年3月12日17時15分許,簽請由三峽分局副分局長林柏宏代理分局長林泰裕決行,於同年月14日發文之三峽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發文日期字號:107年3月1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因其內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日期為同年月8日21時許,距發文之日未達法定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日,形式審查及顯可發現不符依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
合法通知
合法通知
通常是指法院對於當事人、關係人的通知,如果通知的對象、時間、地點、格式等等,都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規定,且經本署檢察官將卷退回而駁回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其明知
前開
前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程序不合法而無從依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情事,
竟
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基於盜用公印、印章、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犯意,於同年3月18日,在三峽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辦公室內,先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遭本署檢察官退回之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正本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撕去丟掉,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在未簽請三峽分局分局長林泰裕同意,擅自以電腦應用程式,開啟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電子檔,將發文日期編緝為「107 年3月18日」不實事項,以印表機印製三峽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後,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前往勤務中心,盜用該單位所保管之「分局長林泰裕」印章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公印,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印章與公印
蓋
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印於其上,再於
翌日
翌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9日)上午,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登載不實與盜用印章、公印而製作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並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所附之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報告中佯稱「依法通知蔡裕帛到案說明,均拒不到案」等不實事項,委請不知情之三峽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佐劉俊甫(已於107年10月18日調派同分局三峽派出所),持向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陳詩詩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足生損害於三峽分局對內部
稽
稽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查管理之正確性及三峽分局公印之公信力、三峽分局分局長林泰裕印章之
憑信性
憑信性
於刑事訴訟程序,「憑信性」多認為與「證明力」同義,而與「證據能力」為不同層次之概念。「證據能力」是有無證據資格或可否作為證據使用之問題,而「憑信性」或「證明力」則是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問題。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並使本署檢察官陳詩詩誤認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製作,亦誤以為蔡裕帛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由。
惟
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該檢察官另認有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6條第3款之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由,而於本署未分他、偵案之情況下
依職權
依職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不知情之警員鄭彥奇持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19日17時3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三峽分局內」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蔡裕帛,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翌日
翌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20日)15時30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檢察官吳育增於同日18時42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羈押
羈押
解釋一: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n解釋二:指在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定期間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羈押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時,簽發押票羈押被告。\n羈押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n應注意的是,法院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為法院是否羈押被告,在審查被告是否嫌疑重大,也就是令人相信很有可能涉有嫌疑,這與認定被告有罪的門檻,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二者有所不同。\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獲准),
而非
而非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單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故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與賴逸家之公務登載不實、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盜用印章與公印之行為尚無充分之因果關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亦未因而產生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結果(蔡裕帛涉犯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等罪嫌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五)賴韻嵐基於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妨害自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1、於107年3月13日,明知未依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規定由永和分局分局長簽章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永和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亦未取得永和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發文文號,而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分別登載「…
茲
茲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有應行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孔聲維君之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件(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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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新北永警字第0000000000號) 於
按
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因無人收受,依相關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規定,寄存於永和派出所…」、「…
茲
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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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行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林君霖君之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件(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新北永警字第0000000000號) 於
按
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因無人收受,依相關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規定,寄存於永和派出所…」等不實事項,並在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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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文件上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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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派出所圓戳章印文與警員職章,持至孔聲維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戶籍地址、林君霖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之戶籍地址信箱前,張貼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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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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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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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存證後立即撕下,使被通知人孔聲維、林君霖無從知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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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存在、無從領取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並依限到案。賴韻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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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後,
復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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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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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以電腦軟體編輯「107.03.06至涉嫌人戶籍地張貼通知照片」時,因知悉在斬手專案
期間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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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不可能符合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日之規定,故在時間欄位倒填107年3月13日前7日之時間,登載「107年3月6日17時00分」、「107年3月6日16時00分」不實事項,並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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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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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載「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時日107年3月6日下午17時」、「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時日107年3月6日下午16時」及「未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僱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已將文書寄存於永和派出所,並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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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一份粘貼於
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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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n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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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等不實事項,再於同年月14日,將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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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委請不知情之永和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蘇炫銘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由賴韻嵐持向本署檢察官謝承勳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經檢察官以「3/17始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不予准許而未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賴韻嵐又於同年月16日,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文件再委請不知情之永和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黃慈玄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由賴韻嵐持向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曾開源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使檢察官誤認永和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孔聲維、林君霖,而同意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賴韻嵐明知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違法情事,
猶
猶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實質違法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交付給不知情之警員陳立昇,委託其持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同年月19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孔聲維,不法剝奪孔聲維之行動自由,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同日19時47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內勤檢察官於同日20時59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交由永和分局製作筆錄,於翌(20)10時2分許,再度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檢察官曾開源於同日10時58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
諭知
諭知
法官開庭時當庭將某一決定內容告訴在庭之人的意思。如開庭時,法官告訴在庭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請回(孔聲維涉犯
詐欺罪
詐欺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嫌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767號案件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認罪嫌不足而為
不起訴
不起訴
解釋一:檢察官偵查犯罪後所為不對被告提起公訴而要求法院審理之決定。通常不起訴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n解釋二:檢察官偵查犯罪終結時,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原則上必須向法院起訴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檢察官因為案件不同的狀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一定要做出不起訴被告的決定,或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4條規定,檢察官可以選擇要不要起訴被告。\n大致上不起訴可分成絕對不可以起訴被告的情形與可以選擇要不要起訴被告的兩種情形。\n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後,除非後來發現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或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可以再審的情形以外,檢察官不得再對同一個案件提起公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處分)。林君霖則於107年3月20日17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因操作自動櫃員機涉
詐欺罪
詐欺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嫌,為警以
現行犯
現行犯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例如:某甲偷乙的腳踏車,當場被乙發現。另外,如果不是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被發現的犯罪,但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也是以現行犯論(準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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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
逮捕
逮捕
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逮捕之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或是為進行偵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未因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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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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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而未遂(林君霖涉犯
詐欺罪
詐欺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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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2、於107年5月30日,明知未依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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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由永和分局分局長簽章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永和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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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取得永和分局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發文文號,而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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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登載「…
茲
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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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行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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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街000號蘇冠宇君之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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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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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新北永警字第0000000000號,經查該文號並
非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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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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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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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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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之永平高級中學校慶活動公文)於
按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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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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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無人收受,依相關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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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寄存於永和派出所…」不實事項,並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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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派出所圓戳章印文,委託不知情之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警員陳立昇持之至臺北市○○區○○街000號信箱前,張貼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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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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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並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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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警員職章拍照存證,返回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將照片交給賴韻嵐。賴韻嵐
復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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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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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登載「未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僱人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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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文書寄存於永和派出所,並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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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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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一份粘貼於
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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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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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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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等不實事項,再於同年6月19日,將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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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委請不知情之永和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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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警員呂政剛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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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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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由賴韻嵐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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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之1之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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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向本署報請指揮,並向不知情之本署該案承辦檢察官賴建如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雖該檢察官誤認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製作,亦於該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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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檢察官批示欄記載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由,
惟
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該檢察官另認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6條第1項第3款之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由,經該檢察官以「依據刑訴第71條之1、第76條第3款」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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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之警員陳立昇持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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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6月24日18時36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0樓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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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冠宇,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翌日
翌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25日)13時54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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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由本署檢察官賴建如於同日14時21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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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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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羈押
解釋一: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n解釋二:指在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定期間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羈押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時,簽發押票羈押被告。\n羈押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n應注意的是,法院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為法院是否羈押被告,在審查被告是否嫌疑重大,也就是令人相信很有可能涉有嫌疑,這與認定被告有罪的門檻,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二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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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
而非
而非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單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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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故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與賴韻嵐之公務登載不實、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行為尚無充分之因果關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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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因而產生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結果(蘇冠宇涉犯
詐欺罪
詐欺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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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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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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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及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n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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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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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n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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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林仕傑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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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供述 | 被告林仕傑未以簽呈向海山分局分局長簽請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被害人趙家駿之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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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行製作之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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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駿之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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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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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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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山派出所圓戳章,再填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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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警員吳君偉 | 證明被告林仕傑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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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駿提領畫面等書面資料交付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吳君偉代為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簽稿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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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海山分局秘書室書記兼任檔案室書記黃雅湘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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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證述 | 證明新北市政府二代公文系統查詢作業綜合查詢單,無申請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簽稿之便簽歸檔紀錄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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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駿未居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之事實。 |
| 海山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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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稿)107年3月18日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號
暨
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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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報告1份 | 證明被告林仕傑將不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作為附件,委由不知情之警員吳君偉製作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報告及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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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簽稿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林仕傑於107年3月19日以不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向本署檢察官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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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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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林仕傑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19日13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之事實。 |
| 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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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陳嘉鵬之職務報告1份 | 被告林仕傑未簽呈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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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逕自張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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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林仕傑未申請被害人趙家駿之到庭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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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之事實。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新莊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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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巡官李政融職務報告影本1紙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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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駿經海山分局於桃園市桃園區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之事實,
佐證
佐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海山分局實際上知悉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之
住居所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n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卻僅前往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根本未實際居住之戶籍地張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以及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趙家駿於斬手專案
期間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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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署檢察官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完畢後又在「本署門口」遭新莊分局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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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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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
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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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4小時之事實。 |
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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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n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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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方詠涵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之
自白
自白
解釋一:犯人對於已發覺的犯罪,向偵查機關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例如小偷被警察抓獲,在警局訊問時,自已坦白承認偷竊的過程等。 解釋二:指被告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例如:檢察官起訴張三殺害李四,張三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自己殺死李四,並承認犯下殺人罪,這種以認罪為內容的被告陳述,就是「自白」。因此,自白是一種供述證據。需注意的是,自白是針對「自己」犯罪的供述,在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正犯對於自己犯罪的自白,縱使自白內容中提到其他共犯參與犯罪的情形,也不能被當作是其他共犯的自白。\n由於自白是被告的陳述,沒有傳聞法則的適用,也就是說,自白的呈現方式,並不一定要由被告在法庭上以口頭陳述,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形,往往是被告在偵查過程中,向警察或檢察官自白犯罪,由警察或檢察官將被告的自白記載在筆錄上,再將筆錄提交給法官當作證據使用。此外,被告也可以書寫「自白書」自白犯罪,甚至是被告在審判外向他人自白犯罪,若由他人紀錄下來,或是在法庭上轉述,也都算是被告的自白。 為了確保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法律明文規定自白必須要具備「任意性」且「內容要與真實相符」,缺少任何一項,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當作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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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蔡緯辰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之
自白
自白
解釋一:犯人對於已發覺的犯罪,向偵查機關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例如小偷被警察抓獲,在警局訊問時,自已坦白承認偷竊的過程等。 解釋二:指被告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例如:檢察官起訴張三殺害李四,張三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自己殺死李四,並承認犯下殺人罪,這種以認罪為內容的被告陳述,就是「自白」。因此,自白是一種供述證據。需注意的是,自白是針對「自己」犯罪的供述,在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正犯對於自己犯罪的自白,縱使自白內容中提到其他共犯參與犯罪的情形,也不能被當作是其他共犯的自白。\n由於自白是被告的陳述,沒有傳聞法則的適用,也就是說,自白的呈現方式,並不一定要由被告在法庭上以口頭陳述,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形,往往是被告在偵查過程中,向警察或檢察官自白犯罪,由警察或檢察官將被告的自白記載在筆錄上,再將筆錄提交給法官當作證據使用。此外,被告也可以書寫「自白書」自白犯罪,甚至是被告在審判外向他人自白犯罪,若由他人紀錄下來,或是在法庭上轉述,也都算是被告的自白。 為了確保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法律明文規定自白必須要具備「任意性」且「內容要與真實相符」,缺少任何一項,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當作證據使用。\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被害人呂澔平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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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證述 | 證明警員未於107年3月1日、同年月7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找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呂澔平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吳軍
甫於
甫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1.
佐證
佐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吳軍
甫於
甫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7年3 月8日始將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1次)交付被告方詠涵,請 被害人呂澔平於107年3月 9日到文聖派出所報到之 事實。 2.
佐證
佐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吳軍甫未曾製作或見過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2次)之事實。 3.
佐證
佐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方詠涵請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吳 軍甫製作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送 達證書、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李建翰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之證述 | 證明被告蔡緯辰將海山分局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稿)交付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李建翰代為送批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隊長陳嘉鵬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吳軍
甫於
甫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7年3月8日,將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交付文聖派出所,僅簽發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次,客觀上不可能於107年3月1日及同年月7日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以及程序上不符規定之事實。 |
| 被害人呂澔平之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簽稿1份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吳軍
甫於
甫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107年3月7日23時55分製作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簽稿之事實。 |
| 海山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稿)、本署107年度聲拘字第177號卷宗各1份 |
佐證
佐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方詠涵、蔡緯辰將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日107年3月1日、同年月7日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作為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附件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方詠涵、蔡緯辰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19日6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害人呂澔平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而剝奪被害人呂澔平行動自由之事實。 |
| | 證明被害人呂澔平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7日創稿,僅簽請1次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本署檢察官指揮
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
協助檢察官辦案,可以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其身分相當於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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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之
勘驗
勘驗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報告(經本署檢察官複勘
無訛
無訛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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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報告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0片 | 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害人呂澔平之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案件時,發現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程序可疑違法,而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調取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私人監視器錄影檔案,並經
勘驗
勘驗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該錄影檔案,發現被告方詠涵、蔡緯辰並無於107年3月7日19時40分起至21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張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門首之事實。 |
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名稱 |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n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 被告魏利達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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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供述 | 被告魏利達未簽請海山分局分局長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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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海山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而自行製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海山分局秘書室書記兼任檔案室書記黃雅湘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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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證述 | 證明新北市政府二代公文系統查詢作業綜合查詢單,無申請被害人詹士軒到庭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簽稿之便簽歸檔紀錄之事實。 |
| 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長陳嘉鵬之職務報告1份 | 證明被告魏利達未簽呈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逕自張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魏利達未簽請海山分局分局長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海山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自行製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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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向本署檢察官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魏利達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19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0樓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害人詹士軒,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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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之事實,而剝奪被害人詹士軒行動自由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魏利達未簽請製作被害人詹士軒之到庭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簽稿之事實。 |
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名稱 |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n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 被告賴逸家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之供述 | 發文日期字號107年3月18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三峽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未經送上級批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自行前往勤務中心
蓋
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三峽分局大印及分局長印章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三峽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小隊長何秉修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為被告賴逸家所製作,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何秉修僅批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三峽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發文日期字號:107年3月1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三峽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隊長林立人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林立人僅批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三峽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發文日期字號:107年3月1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三峽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劉俊
甫於
甫於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警詢時及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發文日期字號107年3月1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三峽分局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由被告賴逸家於107年3月19日上午交付,向本署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三峽分局人事室巡佐管金田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管金田於107年3月18日為三峽分局勤務中心值日官,當日被告賴逸家並未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稿及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交由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管金田用印,而該分局一般都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基於信任,信任員警會依照一般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稿的程序用印,值日官也不會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對。 |
| 本署107年度聲拘字第190號卷宗(含發文日期字號:107年3月18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影本、三峽分局107年3月1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稿)、三峽分局107年3月12日至19日勤務中心登記簿影本各1份 | 證明被告賴逸家未簽請三峽分局分局長林泰裕同意,將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發文日期編緝為「107年3月18日」,盜用「分局長林泰裕」印章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公印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向本署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三峽分局107年2月27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簽稿 | 三峽分局通知被拘人蔡裕帛到案之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由該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隊長林立人於107年3月1日12時30分代該分局局長決行而製作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記載被拘人蔡裕帛應到時日為107年3月3日20時。 |
| | 證明不知情之警員鄭彥奇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19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拘人蔡裕帛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之事實。 |
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名稱 |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n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 被告於賴韻嵐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之
自白
自白
解釋一:犯人對於已發覺的犯罪,向偵查機關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例如小偷被警察抓獲,在警局訊問時,自已坦白承認偷竊的過程等。 解釋二:指被告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例如:檢察官起訴張三殺害李四,張三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自己殺死李四,並承認犯下殺人罪,這種以認罪為內容的被告陳述,就是「自白」。因此,自白是一種供述證據。需注意的是,自白是針對「自己」犯罪的供述,在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正犯對於自己犯罪的自白,縱使自白內容中提到其他共犯參與犯罪的情形,也不能被當作是其他共犯的自白。\n由於自白是被告的陳述,沒有傳聞法則的適用,也就是說,自白的呈現方式,並不一定要由被告在法庭上以口頭陳述,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形,往往是被告在偵查過程中,向警察或檢察官自白犯罪,由警察或檢察官將被告的自白記載在筆錄上,再將筆錄提交給法官當作證據使用。此外,被告也可以書寫「自白書」自白犯罪,甚至是被告在審判外向他人自白犯罪,若由他人紀錄下來,或是在法庭上轉述,也都算是被告的自白。 為了確保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法律明文規定自白必須要具備「任意性」且「內容要與真實相符」,缺少任何一項,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當作證據使用。\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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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被害人林君霖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林君霖為警以
現行犯
現行犯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例如:某甲偷乙的腳踏車,當場被乙發現。另外,如果不是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被發現的犯罪,但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也是以現行犯論(準現行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當場
逮捕
逮捕
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逮捕之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或是為進行偵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未因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之事實。 |
|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蘇冠宇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
具結
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之證述 | 證明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蘇冠宇從未見過張貼於門首之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為警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之事實。 |
| 本署107年度聲拘字第167、198號卷宗及永和分局107年3月1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107年3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稿)各1份 | 證明被告賴韻嵐以不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委請不知情之永和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蘇炫銘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由被告賴韻嵐持向本署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經檢察官認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不合法而不予准許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賴韻嵐又於同年月16日,將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文件再委請不知情之永和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隊警員黃慈玄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由被告賴韻嵐持向本署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使檢察官誤認永和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害人孔聲維、林君霖,而同意以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
| 本署107年度偵字第8766、8767號卷宗影本各1份 | 證明不知情之警員陳立昇持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107年3月19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害人孔聲維,
復
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同日19時47分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內勤檢察官於同日20時59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交由永和分局製作筆錄,於翌(20)10時2分許,再度
解送
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署,由本署檢察官曾開源於同日10時58分許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後,
諭知
諭知
法官開庭時當庭將某一決定內容告訴在庭之人的意思。如開庭時,法官告訴在庭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驗傷單。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請回;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林君霖則於107年3月20日17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因操作自動櫃員機涉
詐欺罪
詐欺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嫌,為警以
現行犯
現行犯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例如:某甲偷乙的腳踏車,當場被乙發現。另外,如果不是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被發現的犯罪,但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也是以現行犯論(準現行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當場
逮捕
逮捕
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逮捕之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或是為進行偵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未因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而未遂之事實。 |
| 本署107年度聲拘字第379號、107年度偵字第19929號案件卷宗影本及永和分局107年6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稿)各1份 | 證明被告賴韻嵐向本署檢察官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經檢察官以「依據刑訴第71條之1、第76條第3款」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而非
而非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單以刑訴第71條之1規定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尚未對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蘇冠宇之行動自由產生實質影響之事實。 |
二、
訊據
訊據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林仕傑、魏利達、賴逸家固不否認犯罪事實欄
所載
所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事實,
惟
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矢口否認
矢口否認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犯罪;被告林仕傑辯稱
略以
略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不知道何謂不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只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要用自己的名義通知被拘人趙家駿到案說明,認為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所製作的文書不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沒有要登載不實的「
意圖
意圖
與犯罪故意同屬獨立的主觀上構成犯罪的要件,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努力想讓犯罪實現,以達其犯罪目的的內心想法。例如刑法第320條即規定要構成竊盜罪,除了有犯罪故意之外,行為人內心還需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要件,若欠缺這樣的內心意識,還不能成立竊盜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只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要「節省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的時間」,每次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等拿到要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的公文,就直接拿去張貼,「也沒有寄存在派出所過」
云云
云云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魏利達辯稱
略以
略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為公務太忙,所以沒有先簽請上級製作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剛好行經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地址附近,所以就先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想說回來再簽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為公務太忙就忘記了,想說對方如果有看到,就會來找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再補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沒有做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當然就沒有做寄存,因為畢業沒有太久,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不清楚,都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用制式表格製作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直至本署檢察官清查時,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才發現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沒有做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沒有犯罪的「
意圖
意圖
與犯罪故意同屬獨立的主觀上構成犯罪的要件,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努力想讓犯罪實現,以達其犯罪目的的內心想法。例如刑法第320條即規定要構成竊盜罪,除了有犯罪故意之外,行為人內心還需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要件,若欠缺這樣的內心意識,還不能成立竊盜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云云
云云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賴逸家辯稱
略以
略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如果要重新發文,就必須重新取號,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未重新取號發文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為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認為第一次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檢察官沒有將卷收走代表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從來沒有來過地檢署」,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所以將原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撕掉換成變更日期的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因為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在3月19日到署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但如果寫3月14日的話,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的時效沒有完成,(檢察官問:那你改成18日就合法了嗎?)因為
伊
伊
依前後文情形,解釋為「他、她(們)、其(等)、彼(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一開始沒有扣首日
云云
云云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惟查
惟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一)刑法上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應本於事實為正確登載,如果明知不實而仍為登載,並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罪是有制作權人,但制作內容虛偽的公文書。又所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登載內容失真而仍予登載,不問失真內容是全部或一部,也不問是虛增或故減。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盜用公印、印章罪、剝奪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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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等罪名,本不以「
意圖
意圖
與犯罪故意同屬獨立的主觀上構成犯罪的要件,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努力想讓犯罪實現,以達其犯罪目的的內心想法。例如刑法第320條即規定要構成竊盜罪,除了有犯罪故意之外,行為人內心還需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要件,若欠缺這樣的內心意識,還不能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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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要件。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應本於事實為正確登載,如果明知不實而仍為登載,並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罪是有制作權人,但制作內容虛偽的公文書。又所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登載內容失真而仍予登載,不問失真內容是全部或一部,也不問是虛增或故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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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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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僅須公務員製作職務上之文書時,知悉登載之內容為不實
猶
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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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為之或行使之,即具備本罪之
故意
故意
解釋一: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識,而後決意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之內心意思。 解釋二:所謂的故意,是指犯罪人知道他要損害別人,也期待或默許這種損害發生的主觀心態,這是絕大多數犯罪成立的必要主觀條件,只要法條沒有特別寫明故意或是過失,這個罪名一定是故意犯,必須能認定犯罪人針對犯罪過程和損害結果有故意,才能滿足主觀的犯罪要件而成立故意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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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公印、印章罪,僅須行為人知悉未經有權使用公印、印章之人未授權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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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印、印章,即具備該罪之主觀犯意。
(二)被告林仕傑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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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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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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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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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派出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之圓戳章、警員職章,此有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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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1-5、1-6所列資料內附之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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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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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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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本等
在卷可稽
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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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該等文書既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自屬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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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其辯稱以自己名義通知被拘人趙家駿到案說明,實屬無
稽
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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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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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私人何能有權恣意「通知」民眾到派出所說明案情?何能有權以派出所與警員名義張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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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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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信箱及門首?
是以
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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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仕傑所辯,
洵屬
洵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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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
卸責
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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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詞,並不足採。
(二)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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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之1條規定之
合法通知
合法通知
通常是指法院對於當事人、關係人的通知,如果通知的對象、時間、地點、格式等等,都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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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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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用由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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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之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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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此規定並經警察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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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冊明確規範。被告魏利達於張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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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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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明知並未簽請主管長官簽名製作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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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明知並無寄存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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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實,
猶
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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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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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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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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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載「
茲
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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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行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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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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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於
按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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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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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無人收受,經依法規定,就近寄存於海山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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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等內容,即為不實之事項。且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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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內容為不實事項之事實,並不會因其辯稱事後要補製作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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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
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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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到「補正」,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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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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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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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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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內容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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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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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事實,如根本不存在文書,何來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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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言?例如檢察官或法院
傳票
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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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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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難想像在未製作
傳票
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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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況下,郵務機關先行製作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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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荒謬情形。況
苟
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如被告魏利達所言,其太忙「忘記」做到案通知,則其至遲於向本署曾開源檢察官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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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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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就應該「想起」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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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登載不實之事實,並即應向檢察官據實報告以免一錯再錯,其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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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不言,使不知情之本署曾開源檢察官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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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實質違法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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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抱持達成斬手專案績效表現而蓄意「騙票」之心理。
是以
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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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魏利達所辯,純屬狡辯,
洵無足採
洵無足採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三)被告賴逸家明知其並未依規定合法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且第一次到署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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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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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遭本署檢察官退回該卷,此依向來檢警間之
慣例
慣例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形成規律,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逐漸成為「行政慣例」。但行政慣例欠缺法律的基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可以用行政慣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只能在不牴觸法律的前提下,透過憲法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約束,依照其向來的行政慣例來處理事務,而間接對人民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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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駁票之意思,
而非
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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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辯稱之「從來沒有來過地檢署」此等「私相授受」之情形;其亦知悉如未更改發文日期,則如本署檢察官仔細審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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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詢問過程,即很有可能無法取得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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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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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獲得斬手專案之績效表現,將原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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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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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撕去「抽換」丟掉,且未重行取號發文經上級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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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利用假日
期間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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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分局公印、分局長章放置於勤務中心而有機可乘,逕自前往勤務中心盜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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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分局公印、分局長章。又依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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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三峽分局隊長林立人之證述,該分局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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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規定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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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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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必須經過隊長審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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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隊長不在勤,則由副隊長報告隊長後先發補陳,再送副分局長,然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2次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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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並未送給隊長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閱,也未收到副隊長之報告;且依照規定,如為假日或夜間,必須要有簽稿,才能拿著稿和正本前往勤務中心用印。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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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賴逸家所辯,
乃
乃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犯後
卸責
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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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詞,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四)又被告賴逸家行使盜
蓋
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公印與印章、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其餘被告被告5人分別行使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向本署檢察官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目的在於欺騙本署檢察官而取得具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效力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即足以
斲傷
斲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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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正客觀執法並依法製作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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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形象、嚴重損害各該分局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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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公信力,並導致檢察官發生誤判而誤以為符合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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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之1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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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之高度風險,甚至可能引發後續
羈押
羈押
解釋一: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n解釋二:指在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定期間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羈押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時,簽發押票羈押被告。\n羈押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n應注意的是,法院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為法院是否羈押被告,在審查被告是否嫌疑重大,也就是令人相信很有可能涉有嫌疑,這與認定被告有罪的門檻,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二者有所不同。\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審判等刑司法程序合法、妥
適
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性之爭議,而導致司法資源不必要之虛耗。而
偵查輔助機關
偵查輔助機關
偵查輔助機關,是指依偵查主體之檢察官指揮或命令,而協助或受命偵查之輔助機關。如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或聽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而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即屬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未能善盡輔助責任,反而為達成績效而蓄意增加檢察官發生誤判之風險,陷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主體於不義,嚴重損及向來互信之檢警關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與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原則,又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一切法律程序規定的指導原則。其概念主要是指涉及人民權利的公權力運作,應該設置合理正當的法定程序,以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與及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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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使命,足生損害於
公眾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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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他人,此為至明之理。
三、本檢察官對於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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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罪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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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
(一)就犯罪事實一、(二)、(三)、(五)1部分,被告方詠涵、蔡緯辰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楊凱真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魏利達、被告賴韻嵐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本署檢察官曾開源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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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等亦因其等行使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並信任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公信力,而誤以為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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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並因而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實質違法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方詠涵、蔡緯辰、魏利達、賴韻嵐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之
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
解釋一: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但間接正犯之成立,不以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全部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即使僅係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利用該他人已完成之部分犯罪行為,予以加工,以完成預定之全部犯罪行為,該利用他人之行為部分,仍屬間接正犯。\n解釋二: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人利用不知情或是無法有效反抗犯罪人要求的他人,使得這個被利用的他人,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根本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反而只作了「利用他人」的行為而已,理論上不能構成犯罪。然而,考量這個利用行為能夠有效地主導被利用者的意思,使得他人在不知情或難以抗拒的狀態下,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從結果看來,其實跟犯罪人自己實行犯罪行為沒太大差別,因此,我國學說與實務均認可這種利用別人的犯罪手法,可以成立犯罪,這類的犯罪人就是間接正犯。\n例如甲想偷乙放在地上的行李箱,甲就趁乙去洗手間的機會,告訴計程車司機丙說:「那個行李箱是我的,請搬到車上」,丙根本不知道行李箱其實是乙的,反而誤以為是甲的,沒想太多,就依據甲的指示把行李箱搬到計程車上,甲接著就坐同一台車把行李箱帶走。在這個案例中,甲並沒有親自動手「拿」乙的行李箱,但卻利用了丙不知實情的狀態,使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丙幫甲完成「偷拿」乙行李箱的犯罪行為。甲雖然沒真正實行竊盜罪的犯罪行為,只是透過言語而利用了不知情的乙而已,但考量效果上跟甲自己偷拿沒太大差別,甲仍然可以依據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不知情狀態的法理,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又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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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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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將導致
持有
持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各該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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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員警(不論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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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知情)在形式上均可能持之剝奪被害人(被拘人)之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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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人民看到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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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檢察官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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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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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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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應不敢反抗,
是以
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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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以遂行其等剝奪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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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為。至於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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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行動自由罪之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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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點,學說上有採
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
解釋一: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但間接正犯之成立,不以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全部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即使僅係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利用該他人已完成之部分犯罪行為,予以加工,以完成預定之全部犯罪行為,該利用他人之行為部分,仍屬間接正犯。\n解釋二: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人利用不知情或是無法有效反抗犯罪人要求的他人,使得這個被利用的他人,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根本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反而只作了「利用他人」的行為而已,理論上不能構成犯罪。然而,考量這個利用行為能夠有效地主導被利用者的意思,使得他人在不知情或難以抗拒的狀態下,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從結果看來,其實跟犯罪人自己實行犯罪行為沒太大差別,因此,我國學說與實務均認可這種利用別人的犯罪手法,可以成立犯罪,這類的犯罪人就是間接正犯。\n例如甲想偷乙放在地上的行李箱,甲就趁乙去洗手間的機會,告訴計程車司機丙說:「那個行李箱是我的,請搬到車上」,丙根本不知道行李箱其實是乙的,反而誤以為是甲的,沒想太多,就依據甲的指示把行李箱搬到計程車上,甲接著就坐同一台車把行李箱帶走。在這個案例中,甲並沒有親自動手「拿」乙的行李箱,但卻利用了丙不知實情的狀態,使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丙幫甲完成「偷拿」乙行李箱的犯罪行為。甲雖然沒真正實行竊盜罪的犯罪行為,只是透過言語而利用了不知情的乙而已,但考量效果上跟甲自己偷拿沒太大差別,甲仍然可以依據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不知情狀態的法理,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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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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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被利用人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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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等不同之學說,本檢察官認為(
惟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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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察官之以下有利於被告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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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似為學說上之少數說),宜回歸主客觀理論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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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被告6人之犯罪計畫,至遲於不知情之檢察官依照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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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之1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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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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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被害人之自由
法益
法益
法律所保護民眾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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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上已經造成遭到剝奪之風險,
是以
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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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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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行動自由罪之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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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點,宜採被利用人(指本署檢察官)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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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點說。
綜上所述
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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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一(二)、(三)、(五)1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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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而剝奪行動自由部分,均請論以剝奪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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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其中被害人林君霖部分,因永和分局員警並未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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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林君霖
既遂
既遂
「既遂」指得是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全部滿足的情況,包括每個條文中要求的犯罪人資格、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犯罪結果、犯罪情狀 與犯罪的主觀要件(例如故意、過失)等,當這些要素都滿足時,可以論以行為人「既遂犯」的刑事責任。\n要成立既遂犯,必須完全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特別是,若構成要件中有要求特定的犯罪結果,則光是有行為還不能成立既遂犯,必須該行為造成法條上所要求的結果,才能成立。附帶一提,犯罪結果又可分為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實害結果通常指被害人已經發生實際損害,而危險結果指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害,但有可能面臨損害。不管是實害結果還是危險結果,都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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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論以剝奪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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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罪嫌),被告方詠涵、蔡緯辰、魏利達、賴韻嵐身為公務員,假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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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製作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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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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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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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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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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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執行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權力、機會、方法,
故意犯
故意犯
指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之犯罪。所謂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者,也以故意論。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剝奪行動自由罪,請依刑法第134條前段不純正瀆職罪之規定,
加重其刑
加重其刑
意指於量刑時加重被告之刑度,實務上又可區分為「總則加重」與「分則加重」,屬「總則加重」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並未改變其犯罪類型,原有之法定刑不受影響(例如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屬「分則加重」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特定犯罪行為予以加重,使其成為另一獨立之犯罪(例如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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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分之一。另如貴院採取學說上多數說之見解,而認為
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
解釋一: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但間接正犯之成立,不以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全部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即使僅係利用無刑事責任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利用該他人已完成之部分犯罪行為,予以加工,以完成預定之全部犯罪行為,該利用他人之行為部分,仍屬間接正犯。\n解釋二: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人利用不知情或是無法有效反抗犯罪人要求的他人,使得這個被利用的他人,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根本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反而只作了「利用他人」的行為而已,理論上不能構成犯罪。然而,考量這個利用行為能夠有效地主導被利用者的意思,使得他人在不知情或難以抗拒的狀態下,代替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從結果看來,其實跟犯罪人自己實行犯罪行為沒太大差別,因此,我國學說與實務均認可這種利用別人的犯罪手法,可以成立犯罪,這類的犯罪人就是間接正犯。\n例如甲想偷乙放在地上的行李箱,甲就趁乙去洗手間的機會,告訴計程車司機丙說:「那個行李箱是我的,請搬到車上」,丙根本不知道行李箱其實是乙的,反而誤以為是甲的,沒想太多,就依據甲的指示把行李箱搬到計程車上,甲接著就坐同一台車把行李箱帶走。在這個案例中,甲並沒有親自動手「拿」乙的行李箱,但卻利用了丙不知實情的狀態,使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丙幫甲完成「偷拿」乙行李箱的犯罪行為。甲雖然沒真正實行竊盜罪的犯罪行為,只是透過言語而利用了不知情的乙而已,但考量效果上跟甲自己偷拿沒太大差別,甲仍然可以依據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不知情狀態的法理,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點應採利用人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說,則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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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6人於持登載不實之文書向本署檢察官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時,即已
著手
著手
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
惟
惟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犯罪事實一(一)、(四)、(五)2部分,因本署檢察官陳詩詩、賴建如除因信任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公信力,以為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程序合法而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聲請
聲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書檢察官批示欄記載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1條之1之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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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外,另認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76條之
拘提
拘提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事由而
依職權
依職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是以
是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請論以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嫌。
(二)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林仕傑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罪嫌;被告方詠涵、蔡緯辰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罪及第134條、第302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被告魏利達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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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及第134條、第302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被告賴逸家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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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同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第218 條第2 項盜用公印等罪嫌;被告賴韻嵐就犯罪事實一、(五)1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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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及第134 條、第302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既遂
既遂
「既遂」指得是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全部滿足的情況,包括每個條文中要求的犯罪人資格、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犯罪結果、犯罪情狀 與犯罪的主觀要件(例如故意、過失)等,當這些要素都滿足時,可以論以行為人「既遂犯」的刑事責任。\n要成立既遂犯,必須完全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特別是,若構成要件中有要求特定的犯罪結果,則光是有行為還不能成立既遂犯,必須該行為造成法條上所要求的結果,才能成立。附帶一提,犯罪結果又可分為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實害結果通常指被害人已經發生實際損害,而危險結果指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害,但有可能面臨損害。不管是實害結果還是危險結果,都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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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五)2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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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被告等人為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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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
低度行為
為相對於高度行為的概念。例如 : 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則持有是一個低度行為,而施用為高度行為,故相較於整體行為施用變成重點而持有已不必討論,所以持有的行為將被施用毒品的行為吸收,因此不另外再討論是否懲罰持有毒品的行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
高度行為
高度行為: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更嚴重的行為。 低度行為: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較輕微的行為。 例如:殺人跟傷害相比,殺人是高度行為,傷害是低度行為。\n但如果性侵害跟偷竊相比,因為性侵害是侵害性自主法益,而偷竊是侵害財產法益,因此沒有高度或低度行為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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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吸收,
是以
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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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不實之行為請不另論罪。
(三)被告方詠涵、蔡緯辰、魏利達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罪嫌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為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
被告做一件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律要保護的利益,這樣的行為雖然同時成立數個不同的罪名,但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刑法規定此時只就其中最重的罪來處罰。法律依據為刑法第55條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斷。例如,丙開車不小心撞上機車騎士甲及乘客乙,同時造成甲和乙受傷,則此時丙只成立一個過失傷害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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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
既遂
既遂
「既遂」指得是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全部滿足的情況,包括每個條文中要求的犯罪人資格、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犯罪結果、犯罪情狀 與犯罪的主觀要件(例如故意、過失)等,當這些要素都滿足時,可以論以行為人「既遂犯」的刑事責任。\n要成立既遂犯,必須完全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特別是,若構成要件中有要求特定的犯罪結果,則光是有行為還不能成立既遂犯,必須該行為造成法條上所要求的結果,才能成立。附帶一提,犯罪結果又可分為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實害結果通常指被害人已經發生實際損害,而危險結果指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害,但有可能面臨損害。不管是實害結果還是危險結果,都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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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論處,又依刑法第55條但書所示之想像
競合
競合
同一事實同時滿足複數法律要件,而可適用複數法律效果或法律評價的情形。 例如:人民根據同一事實可以主張多項請求權時,就是請求權競合。不同法院對單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就是管轄權競合。行為人的單一不法行為符合多項處罰規定時(例如一個行為同時符合行政罰與刑罰的處罰規定),就是處罰規定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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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效果,
法定刑
法定刑
法律上規定某個犯罪行為應該被處罰的一個範圍。法院除了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加重的原因以外,就只能在這個範圍內對犯人判決,法院不能任意超過或者降低對犯人的處罰。這裡所說的法院可以判決的範圍就是法定刑。 可分成主刑跟從刑。主刑的種類有5大類,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就只有一種就是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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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請科以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罪之1年以上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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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賴逸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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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公印、印章、等罪嫌,為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
被告做一件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律要保護的利益,這樣的行為雖然同時成立數個不同的罪名,但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刑法規定此時只就其中最重的罪來處罰。法律依據為刑法第55條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斷。例如,丙開車不小心撞上機車騎士甲及乘客乙,同時造成甲和乙受傷,則此時丙只成立一個過失傷害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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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
既遂
既遂
「既遂」指得是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全部滿足的情況,包括每個條文中要求的犯罪人資格、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犯罪結果、犯罪情狀 與犯罪的主觀要件(例如故意、過失)等,當這些要素都滿足時,可以論以行為人「既遂犯」的刑事責任。\n要成立既遂犯,必須完全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特別是,若構成要件中有要求特定的犯罪結果,則光是有行為還不能成立既遂犯,必須該行為造成法條上所要求的結果,才能成立。附帶一提,犯罪結果又可分為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實害結果通常指被害人已經發生實際損害,而危險結果指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害,但有可能面臨損害。不管是實害結果還是危險結果,都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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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論處。被告賴韻嵐就犯罪事實一(五)1所示之行為,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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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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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既遂
既遂
「既遂」指得是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全部滿足的情況,包括每個條文中要求的犯罪人資格、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犯罪結果、犯罪情狀 與犯罪的主觀要件(例如故意、過失)等,當這些要素都滿足時,可以論以行為人「既遂犯」的刑事責任。\n要成立既遂犯,必須完全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特別是,若構成要件中有要求特定的犯罪結果,則光是有行為還不能成立既遂犯,必須該行為造成法條上所要求的結果,才能成立。附帶一提,犯罪結果又可分為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實害結果通常指被害人已經發生實際損害,而危險結果指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害,但有可能面臨損害。不管是實害結果還是危險結果,都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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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未遂罪,請從一重之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既遂
既遂
「既遂」指得是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全部滿足的情況,包括每個條文中要求的犯罪人資格、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犯罪結果、犯罪情狀 與犯罪的主觀要件(例如故意、過失)等,當這些要素都滿足時,可以論以行為人「既遂犯」的刑事責任。\n要成立既遂犯,必須完全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特別是,若構成要件中有要求特定的犯罪結果,則光是有行為還不能成立既遂犯,必須該行為造成法條上所要求的結果,才能成立。附帶一提,犯罪結果又可分為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實害結果通常指被害人已經發生實際損害,而危險結果指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害,但有可能面臨損害。不管是實害結果還是危險結果,都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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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論處,其所為之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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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與犯罪事實一(五)2部分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之建議:
(一)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
審酌
考慮。例如法官判決時,決定科刑輕重之標準,應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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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6人受有警察之專業教育與訓練,且身為執
法人
法人
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團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等。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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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本應具備良好之遵法意識,其等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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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達成斬手專案績效之要求與功獎(斬手專案績效分數計算等內容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3月6日檢文毅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本署各地方檢察署「配合」於行動
期間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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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
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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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並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單;功獎請領情況請參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6日新北警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與資料),將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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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文規範之程序拋諸腦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匪夷所思之違法方式爭取績效成績,無異造成基層員警間不當之惡性競爭,對於其他多數奉公守法、謹遵程序規定辦案之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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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不公平之現象,此亦為現今警界基層面臨辦案環境惡化困境之原因之一。又被告6人身為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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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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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賦予
偵查輔助機關
偵查輔助機關
偵查輔助機關,是指依偵查主體之檢察官指揮或命令,而協助或受命偵查之輔助機關。如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或聽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而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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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使命,理應與身為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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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之檢察官共同以恪遵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原則,又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一切法律程序規定的指導原則。其概念主要是指涉及人民權利的公權力運作,應該設置合理正當的法定程序,以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與及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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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式追求實體正義,除積極輔佐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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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辦案外,更有於必要時協助檢察官進行完善之刑事司法程序、一同努力避免犯錯之義務,其等不但未善盡輔助之義務,反而以公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製作內容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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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利用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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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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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公信力以及檢警長期以來之互相信任,而行使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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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欺罔行為,使本署多名不知情之檢察官在斬手專案
期間
期間
由一定日期到一定日期,可分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裁定期間是指法院或法官所訂定的期間【例如:法院命原告供擔保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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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具備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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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之情況下,一再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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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多件嚴重實質違法之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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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等之行為,無疑陷司法機關於不義,使司法
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這三種在作偵查犯罪工作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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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實現公正客觀之使命,部分案件甚至因此必須排除違法
拘提
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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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供述、重行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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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浪費司法資源之後果。而內政部警政署規劃斬手專案之目的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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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壓制詐騙集團氣焰,有效遏阻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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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發生……」,而現今詐騙集團犯罪之常見
態樣
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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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即為以
偽造
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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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變造
變造
在刑法上指「無權修改真實文書內容的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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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警方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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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地方檢察署
傳票
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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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民眾,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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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6人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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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求績效表現,不思以正當之方式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反而利用其等警察之職務,以製作不實之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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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送達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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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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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
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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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載根本不存在之到案
通知書
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使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時所用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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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
蓋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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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印與印章等光怪陸離之行為,欺騙檢察官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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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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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
非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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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至甚?
是以
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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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等身為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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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猶
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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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破壞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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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賦予之使命,嚴重違反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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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義務,且目的與手段甚為惡劣。
(二)被告方詠涵、蔡緯辰、賴韻嵐部分,其等業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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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檢察官
訊問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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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自白
自白
解釋一:犯人對於已發覺的犯罪,向偵查機關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例如小偷被警察抓獲,在警局訊問時,自已坦白承認偷竊的過程等。 解釋二:指被告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例如:檢察官起訴張三殺害李四,張三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自己殺死李四,並承認犯下殺人罪,這種以認罪為內容的被告陳述,就是「自白」。因此,自白是一種供述證據。需注意的是,自白是針對「自己」犯罪的供述,在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正犯對於自己犯罪的自白,縱使自白內容中提到其他共犯參與犯罪的情形,也不能被當作是其他共犯的自白。\n由於自白是被告的陳述,沒有傳聞法則的適用,也就是說,自白的呈現方式,並不一定要由被告在法庭上以口頭陳述,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形,往往是被告在偵查過程中,向警察或檢察官自白犯罪,由警察或檢察官將被告的自白記載在筆錄上,再將筆錄提交給法官當作證據使用。此外,被告也可以書寫「自白書」自白犯罪,甚至是被告在審判外向他人自白犯罪,若由他人紀錄下來,或是在法庭上轉述,也都算是被告的自白。 為了確保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法律明文規定自白必須要具備「任意性」且「內容要與真實相符」,缺少任何一項,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當作證據使用。\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方詠涵已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向被害人呂澔平道歉,取得被害人呂澔平之諒解,被害人呂澔平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與本署檢察官充分溝通並知悉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始末後,當庭表示不對被告方詠涵、蔡緯辰提出
告訴
告訴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希望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的行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報案而「請求偵辦」。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表示:「我認為我確實有做領款之事,我做了壞事,警察(指被告方詠涵、蔡緯辰)來查我,我不打算追究警察在程序上之不法,交由檢察官處理即可,如果檢察官想要給違法程序之警察機會,我也同意」,而被害人呂澔平所涉之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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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因本署檢察官及時發現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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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程序不法問題,而指揮
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
協助檢察官辦案,可以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其身分相當於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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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詢問
予以
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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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被告賴韻嵐之部分,經查被害人孔聲維目前在澳洲打工,約需2年後始能回國,無法到庭表示意見,
證人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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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害人林君霖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中雖未具體表示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否願意原諒被告賴韻嵐,但表示無欲提出
告訴
告訴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希望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的行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報案而「請求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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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察官認被告方詠涵、蔡緯辰、賴韻嵐犯後態度尚可,其等並依本檢察官建議於閱讀警察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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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冊後分別書寫讀書報告、悔過書到署,本檢察官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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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亦曾考量
緩起訴
緩起訴
解釋一: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通常為輕刑期之罪),基於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反之,如發生法定撤銷事由,檢察官可以撤銷原來暫緩起訴的決定,而予以起訴。\n解釋二:檢察官依照偵查結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來應該要起訴,但是考量以下的要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比較適當的話,就可以作「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或者有按照檢察官命令應遵守事項來做的話,原本的犯罪就可以不用被起訴到法院,接受法院的審判。相反的,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罪,或是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緩起訴就有可能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就會起訴原本的犯罪。簡單的說,就像緩刑一樣,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n例如,張三打傷李四,檢察官對張三作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且命令張三賠償被害人李四1萬元,張三就可以暫時不用被起訴。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且已經賠償李四1萬元,那之前打傷李四的行為,就不用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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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之可能性,
惟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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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害人除
上開
上開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對象),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是
是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否宜由本檢察官以
緩起訴
緩起訴
解釋一: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通常為輕刑期之罪),基於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反之,如發生法定撤銷事由,檢察官可以撤銷原來暫緩起訴的決定,而予以起訴。\n解釋二:檢察官依照偵查結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來應該要起訴,但是考量以下的要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比較適當的話,就可以作「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或者有按照檢察官命令應遵守事項來做的話,原本的犯罪就可以不用被起訴到法院,接受法院的審判。相反的,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罪,或是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緩起訴就有可能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就會起訴原本的犯罪。簡單的說,就像緩刑一樣,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n例如,張三打傷李四,檢察官對張三作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且命令張三賠償被害人李四1萬元,張三就可以暫時不用被起訴。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且已經賠償李四1萬元,那之前打傷李四的行為,就不用被起訴了。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
宣示
宣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
一般預防
一般預防
國家把刑罰作為警示社會大眾的手段,也就是藉由法律的說明或使民眾瞭解犯罪人在犯罪後的懲罰而達到普遍的威嚇效果。因此一般預防所指稱的「一般」指的是「社會大眾」,著眼點在於告訴民眾各種刑罰的規定,使民眾不去犯罪,所以透過刑罰法規預先對一定的犯罪與刑罰產生預警,使個人自行衡量犯罪與懲罰之間的利害關係後,若自認計算結果得不償失,則選擇安分守己,那麼該理論即可達到社會安定、預防犯罪之功效,因此一般預防的機制已經透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現出來。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及
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所稱的「特別」是指「犯罪人」或「受刑人」而言。本理論希望一方面透過「社會隔離」改善或減低犯罪人的再犯欲望,另外透過教育的實施、課程或活動的安排,期望受刑人改邪歸正,甚至有能力返回社會,自立自足。例如,犯罪人受到刑罰制裁時,與社會產生隔離的期間,透過自我反省、達到改邪歸正,並且透過成人監獄或少年矯正設施安排的相關課程與活動,讓犯罪人學習其他領域的知識技能,探索個人潛能,期望習得一技之長,有朝一日再重新回歸且適應社會,自我負責。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
斲傷
斲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
態樣
態樣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
核
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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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之程序
正當性
正當性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是以
是以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檢察官必須以
起訴
起訴
當檢察官偵查犯罪後,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就向法院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這就是起訴。至於起訴不代表法院就是要判被告有罪,起訴的門檻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嫌疑重大,這個與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不同。\n檢察官起訴時,要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上應該記載被告的姓名及住所等資料,還有犯罪事實、證據及認為被告犯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另外,同時要將偵查過程中所取得的證物及筆錄等文書資料(卷宗)一起送到法院。\n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及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不可以對檢察官沒有起訴的人或事實,主動審判,這就是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審判的範圍限制在起訴書上面所記載的被告及犯罪事實。至於起訴書上記載的法條如果有錯誤的話,法院可以自己變更法條,不受到起訴書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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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式,將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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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
前開
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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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
法定刑
法定刑
法律上規定某個犯罪行為應該被處罰的一個範圍。法院除了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加重的原因以外,就只能在這個範圍內對犯人判決,法院不能任意超過或者降低對犯人的處罰。這裡所說的法院可以判決的範圍就是法定刑。 可分成主刑跟從刑。主刑的種類有5大類,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就只有一種就是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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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之金額而為
緩刑
緩刑
解釋一: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解釋二: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這就是「緩刑」。只要在緩刑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因此,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例如:張三因為打傷人被法院判刑8個月,因為法院同時判他緩刑2年,所以張三可以暫時不用去服刑,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那之前的8個月就不用關了,而且也不算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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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宣告
宣告
指對外宣布、告知的意思。例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具備法定要件時,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或如法院認定犯罪後,為刑罰、沒收或緩刑宣告(刑法第37條、第40條、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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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林仕傑、魏利達、賴逸家等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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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各式各樣無
稽之
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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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
抗辯
一方當事人主張或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或異議,稱為抗辯。也就是為了對抗他方所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主張,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權利。例如:甲主張乙曾向其借100萬元至今未還,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100萬元,但乙反駁甲也曾向他借款60萬元沒有還,所以就60萬元部分可以抵銷,這種情形乙就是以「抵銷」為抗辯(民法第334條);或者乙主張甲曾經對他說過:「這筆借款不用還了」,乙就是以「免除」為抗辯(民法第3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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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犯罪,其等身為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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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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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宣稱不諳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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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費解。其中就被告魏利達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部分,在本署檢察官
傳喚
傳喚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命令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一定的時間、日期到指定的處所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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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詹士軒到庭充分溝通後,被害人詹士軒當庭表示:「針對警察違法部分,我願意交給檢察官依法處理,我不提
告訴
告訴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希望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的行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報案而「請求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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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6小時的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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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
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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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想想算了,全權交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我也知道之前當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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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
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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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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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對於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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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給警察
緩起訴
緩起訴
解釋一: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通常為輕刑期之罪),基於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反之,如發生法定撤銷事由,檢察官可以撤銷原來暫緩起訴的決定,而予以起訴。\n解釋二:檢察官依照偵查結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來應該要起訴,但是考量以下的要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比較適當的話,就可以作「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或者有按照檢察官命令應遵守事項來做的話,原本的犯罪就可以不用被起訴到法院,接受法院的審判。相反的,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罪,或是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緩起訴就有可能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就會起訴原本的犯罪。簡單的說,就像緩刑一樣,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n例如,張三打傷李四,檢察官對張三作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且命令張三賠償被害人李四1萬元,張三就可以暫時不用被起訴。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且已經賠償李四1萬元,那之前打傷李四的行為,就不用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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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的機會,我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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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可以,叫他們寫寫讀書心得報告,我可以接受。」然而被告魏利達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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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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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斷託辭狡辯,罔顧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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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之公信力,本應據實記載,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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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踏本署曾開源檢察官對於其所製作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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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信任,諉稱:「我沒有要犯罪的
意圖
意圖
與犯罪故意同屬獨立的主觀上構成犯罪的要件,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努力想讓犯罪實現,以達其犯罪目的的內心想法。例如刑法第320條即規定要構成竊盜罪,除了有犯罪故意之外,行為人內心還需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要件,若欠缺這樣的內心意識,還不能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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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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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拘票
拘票
核准司法警察強制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一定場所接受法官、檢察官訊問的一種強制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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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實質審查義務。」導致被害人詹士軒表示「聽不下去」:「我都不計較了,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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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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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他(指被告魏利達)老實講,不要避重就輕,我都要聽不下去了。」「我想計較那16小時(但考量日後可能須經提訊到庭作證後,改稱)我還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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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提出
告訴
告訴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希望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的行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報案而「請求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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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詐欺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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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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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願意把刑服完。」可見其並未取得被害人詹士軒真心之諒解,且對於其所為無反省之意,犯後態度不佳。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就被告林仕傑、魏利達、賴逸家等涉犯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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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嫌部分,從重量刑,以資儆懲。又其等所為不但損及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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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之文書之公信力、有愧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包括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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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之程序正當使命,更傷害長期以來檢警合作共同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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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互信,且犯後態度不佳,推諉塞責,有必要施以
自由刑
自由刑
係指剝奪犯罪人之自由,將其拘禁在一定處所,並施以矯治的刑罰手段。因係剝奪犯罪人之自由,故稱為自由刑。自由刑可分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拘役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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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刑罰以達到
一般預防
一般預防
國家把刑罰作為警示社會大眾的手段,也就是藉由法律的說明或使民眾瞭解犯罪人在犯罪後的懲罰而達到普遍的威嚇效果。因此一般預防所指稱的「一般」指的是「社會大眾」,著眼點在於告訴民眾各種刑罰的規定,使民眾不去犯罪,所以透過刑罰法規預先對一定的犯罪與刑罰產生預警,使個人自行衡量犯罪與懲罰之間的利害關係後,若自認計算結果得不償失,則選擇安分守己,那麼該理論即可達到社會安定、預防犯罪之功效,因此一般預防的機制已經透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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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所稱的「特別」是指「犯罪人」或「受刑人」而言。本理論希望一方面透過「社會隔離」改善或減低犯罪人的再犯欲望,另外透過教育的實施、課程或活動的安排,期望受刑人改邪歸正,甚至有能力返回社會,自立自足。例如,犯罪人受到刑罰制裁時,與社會產生隔離的期間,透過自我反省、達到改邪歸正,並且透過成人監獄或少年矯正設施安排的相關課程與活動,讓犯罪人學習其他領域的知識技能,探索個人潛能,期望習得一技之長,有朝一日再重新回歸且適應社會,自我負責。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效果,故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實不宜給予其等
緩刑
緩刑
解釋一: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解釋二: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這就是「緩刑」。只要在緩刑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因此,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例如:張三因為打傷人被法院判刑8個月,因為法院同時判他緩刑2年,所以張三可以暫時不用去服刑,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那之前的8個月就不用關了,而且也不算有前科。\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之機會。
五、依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忻穎
本件
本件
就是「這一件」,通常和「本案」同義。但如果是「本件文書」,即從其字面的意思。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正
本證
本證
本證乃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又稱為攻擊證據或積極證據。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應由原告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舉證責任,即檢察官應提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即為本證。例如: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被告有殺人犯罪事實之證據,如目擊證人甲,通常即為積極證據或本證。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明與
原本
原本
法官親自制作之法律文書。如判決原本。至於書記官依法官的判決原本製作的判決書,稱為正本,法院係用正本送達被告等訴訟關係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附錄
本案
本案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
故意犯
故意犯
指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之犯罪。所謂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者,也以故意論。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本章以外各罪
者,
加重其刑
加重其刑
意指於量刑時加重被告之刑度,實務上又可區分為「總則加重」與「分則加重」,屬「總則加重」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並未改變其犯罪類型,原有之法定刑不受影響(例如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屬「分則加重」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特定犯罪行為予以加重,使其成為另一獨立之犯罪(例如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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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
公文書
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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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
公文書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足以
生損害於
公眾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
偽造
偽造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變造
變造
在刑法上指「無權修改真實文書內容的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
偽造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變造
變造
在刑法上指「無權修改真實文書內容的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處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偽造
偽造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印章、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
足以生損害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
公眾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
足以生損害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
公眾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
偽造
偽造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
偽造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
足以生損害
足以生損害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於
公眾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規定於刑法第302條,犯罪構成要件是「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保護法益為個人行動自由。「私行拘禁」指以非法的方法將被害人拘捕監禁,使被害人無法或難以自由行動之行為;「其他非法方法」指除拘禁外,其他剝奪行動自由之非法方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私行
拘禁
拘禁
所謂「拘禁」,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就剝奪人身自由而言,「羈押」與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均為拘禁之一種。依憲法第8條規定,國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即要求國家拘禁人民時,應踐行法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以其他
非
非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 3 百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致
重傷
重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第 1 項之
未遂犯
未遂犯
解釋一: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意思,並且依此犯罪意思實施犯罪,然而卻沒有達到該犯罪預期應發生的結果。例如甲有殺害乙之意思,並基於此意思持槍射擊乙,雖然有打中乙,但乙因緊急送醫急救,最後並沒有死亡,則甲僅構成殺人罪的未遂犯。 解釋二: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但因故未能完成損害。例如甲本於殺意開槍殺乙,乙中彈失血過多而死亡,由於甲成功地殺死乙,所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但若乙雖中彈,但正好附近有丙醫師即時救治而未死亡,此時甲雖然已經開槍殺人,卻沒成功殺害乙,只能論以殺人未遂罪。\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罰之。